以墨瞿为代表的墨家是先秦时期的另一显学。墨家对天的态度和法律思想与儒家相距甚远,墨家反对儒家由内到外,由近及远的递推之爱,而主张“天下之人皆相爱”;反对儒家的重义轻利,而主张“交相利”。墨家主张法天,认为天是公正、无私,经久不衰的常物,天的欲恶、取舍应该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墨家主张以天为法,其实是想诉诸“天”的权威来论证“兼相爱,交相利”的正当合理,但是,墨家的这一步走得却很远、很深,以至于由假借鬼神走向迷恋鬼神,将“天”赋予了人格特征,并将其设定为凌驾于尘世君王之上的最高主宰,有能力控制人间的福祸善恶,即“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从而将墨家的主张假托为天的意志。当然,即便是迷恋鬼神,墨家迷恋的也是公正无私、能为俗世服务的鬼神,即“尝若鬼神之能赏贤罚暴也,盖本施之国家,施之万民,实所以治国家,利万民之道也”。而且,墨家对鬼神的崇拜也夹杂了理性的成份,他们在现实中寻找公正无私的“鬼神”,认为尧、舜、禹等先贤圣王即是典型代表;反对厚葬浪费,主张“节用”、“节葬”,以免殆竭家室,不利于后人的生产生活。
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认为只有依从能生养、主宰万物的“道”的精神方能达到无不治的境界。因此,老子倡导“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告诫统治者应清静无为,克制**,在立法定制时也应以此为指导,勿宰割百姓;鄙视依“人之道”制定的人定法,力陈“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道理。庄子进一步申明了老子之术,抨击“有为”统治,颂扬无为无形的“道”的统治,主张在老子“小国寡民”的基础上回到没有法律、制度、道德、文化等一切人为之物的“浑沌时代”,被后世视为历史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的始作俑者。老子、庄子虽同属道家,同言天道,但老子讲的仍是人世间的生活法则,而庄子言及的却是人与万物并存无别,无知无欲、无人之情的真空境界。可见,庄子体现的已不仅仅是老子式的归隐心态,而是飘乎洒脱,卓而不群,并夹杂着悲观失望的复杂情感。此外道家还有扬朱,扬朱的名言是:拔一毛而有利于天下,不为也。归纳杨朱言论,其思想中必实为“贵己”,或曰“为我”。后世多斥杨朱之说“自私”、“颓废”、“堕落”,其实杨朱之言,有其时代性质。春秋晚期和战国早、中期,“孔子提倡”以为天下;而诸侯纷争,相互侵略、损以利亡,君王厚生而致使臣民轻死,贵公贵仁之说,已成虚伪之谈。杨朱愤世而倡导“贵己”之说,“古之人,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又说:“善治外者,物未必治;善治内者,物未必乱。以若之治外,其法可以暂行于一国,而未合于人心;以我之治内,可推之于天下。”
法家本着人性恶和发展的历史观,将法作为唯一的裁判权威和行为准则,事事皆统于法度。基于此,法家排斥一切可能破坏法治权威的事物、思想和制度,包括儒家倡导的道德、仪礼,而对超现实的鬼神信仰更是不屑和鄙视。因为,鬼神信仰极易动摇对法的信仰,易破坏法的权威,不利于法家的奖励耕战政策的推进。为论证鬼神信仰与法律信仰在治国方略上的孰优孰劣,韩非以卧薪尝胆的勾践为例,“越王勾践恃大朋之龟与吴战而不胜,身臣入宦于吴,反国弃龟,明法亲民以报天,则夫差为擒”。在先秦法家中,重“势”的慎到与重“术”的申不害在论证法治必要性时与韩非、商鞅等不同。二人深受黄老思想影响,主张立法定制,改革变法,均应“道法自然”,不能随心所欲。劝导君主清静无为,让臣下积极有为或防臣下蒙蔽犯上。但无论是重“势”,还是重“术”,二者“尚法”“、任法”的本质不变。始皇独尊法术,并试图以法律外约束人的行为,内钳制人的思想。他采纳法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主张,坚决排斥可能阻碍法律实施的一切思想,包括儒家的“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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