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案件****出来的非法出版活动的严重程度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也引起了参与此案侦破和审理的陆幸生的深深的思考。事后,他不仅写了长篇报告文学《“9.18”特大非法出版案侦破记》,同时还撰写了《试论非法出版活动的产生、发展及其防治对策》、
《论二渠道》等一系列颇具深度和创见的论文。陆幸生认为:“9.18”案件表明,地下非法出版活动已经由开始的单个、小股人员作案而逐步演变成了团伙性集团犯罪,并逐步形成全国性的地下编、印、发网络。而且不少出版、发行单位和国有印刷企业的人员也参与其中活动。不法书贩坐镇大宾馆,借助现代通信工具,在数天内俺可与全国数百个集体、个体销售网取得联系,十天半月即可通过铁路、公路将货发完并投放市场。这不仅对现行的出版发行体制诸成了严重冲击,而且对现行出版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
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在江苏省新闻出版局领导的支持下,陆幸生和“扫黄”办的同志们经过积极探索,总结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对策,有力地打击了非法出版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些做法在全国具有指导意义。例如针对非法出版跨省作案的特点,他们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包括苏鲁豫皖冀京津在内的“五省二市联防”的设想,经全国“扫黄”办批准后实施。目前这一模式已在全国广泛推广。针对“扫黄”、“打非”牵涉部门多的实际,他们建立了文武结合、联合办案的大要案协调制度,避免了各部门互相扯皮、推诿,为江苏后来连破大要案奠定了基础。针对非法出版犯罪日益高科技化的特点,他们还在1994年与江苏省印刷研究所联合开发了“江苏省书报刊电脑管理系统”。目前全省各市新闻出版部门都已陆续配备了这一系统,从而使江苏的“扫黄”、“打非”工作较早地走上科学管理的轨道。同时,通过案件的查处和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他们还为江苏各地市培养了一大批政治强、业务精、懂法律、善管理的队伍。不过,最为可喜的是,在实践中,他们逐渐摸索并建立起了一整套“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的“苏南出版物市场管理模式”,使苏南地区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同时,整个出版物市场长期相对地保持平稳、有序、繁荣、发展的态势。
在审理“9.18”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引起了陆幸生的极大兴趣。许多问题在当时的法律中尚没有明确规定。他意识到,在“扫黄”、“打非”斗争中,法律将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任务。
陆幸生过去在夜大学的是中文,为了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他又花3年时间业余攻读了南京师范大学的法律学研究生班。在工作中,他运用所学知识并结合实践经验,创造性地解决了工作中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出x。1995年,接受上级交给的任务后,陆幸生起草了《条例》的初稿。之后又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数次修改,该《条例》于1996年4月12日经江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条例》总结了江苏省“扫黄”、“打非”斗争的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有许多创新之处。例如对违禁、非法书报刊的鉴定,《条例》明确规定“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专门组织,确定专人进行”,并规定对省外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书报刊,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提出初步审查鉴定意见”,这就使省级管理部门对查处的非法出版物和省外正式出版物的鉴定速度大大加快,有利于案件的迅速查处。《条例》的出x使江苏省各地市书报刊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目前江苏省各地市对经营管理中实行的开业审批、资格审查和书刊准运、准提、售前送审及违章查处等各个环节都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程序。去年,为完善执法程序,根据新闻出版署的要求,他们又制定了一套20种《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并全面实施,使全省书报刊市场管理的法制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今年又起草了《江苏省扫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奖励举报“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
陆幸生不但在书报刊管理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为“扫黄”办的工作人员,他还经常作为鉴定人出庭,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由于理论和实践经验非常丰富,他的辩论常常一针见血,一语破的。“扫黄”办的同志在谈到审理唐葆春案件中陆幸生出庭作证的精彩场面时,仍觉言犹在耳,余味无穷。
1996年,江苏省查获了以唐葆春为首的非法出版案件。唐葆春等人自1,共非法编写、出版、印刷、发行、销售6类95种图书计488万余册,非法经营额1000多万元。其中仅以某省“新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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