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惫愣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书……证明:该局受广州市黄埔公安分局委托,经对1996年3月6日查获的新英豪公司7个货柜的汽车配件进行检验,这批配件可构成30台汽车车体总成。
“17毙掠⒑拦司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新英豪公司1996年3月6日报关单上所写的货名为旧车门、旧尼牙壳、旧胶灯壳等旧汽车配件,与实际进关的货物明显不符。
“18惫阒莺9厮牍夭臁1999〕210号文件……证明:新英豪公司1995年‘323’案件涉及的50辆汽车总价值为人民币21258302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3951658元;1995年‘1023’案件涉及的4辆汽车总价值为人民币2220699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445521元;1996年‘36’案件涉及的30辆汽车总价值为人民币10515125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6335021元。
“19崩罴椭茉谡觳榻锥蔚那妆使┐屎屯ド笾泄┦鲋っ鳎毫阂华的货船曾3次涉嫌走私被深圳市蛇口公安分局查扣,梁耀华通过李莎娜找他,说货物手续齐全、合法,公安机关违规查扣,他就相信了。由于他利用职权干预,最终导致梁耀华走私得逞。”
辩护人:“李纪周没有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的故意。检察机关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证据不足。”
公诉人:“李纪周在客观上对李莎娜取得300万元港币起了决定作用。虽然事先共谋不明显,但事中形成了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取得300万元,李纪周、李莎娜缺一不可。”
辩护人辩说:“李纪周依照职权过问新英豪公司货船被查扣一事,不是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办案,且处理结果与李纪周过问无关。”
公诉人:“李纪周在有关公安机关告知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后,仍听信新英豪公司人员所谓公安机关违规查扣的说法,要求将查扣的车船放行或将货物发还,其行为应属滥用职权干预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并造成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未被依法查处的结果,李纪周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
辩护人:“证人梁耀华在讯问、发问过程中,前后矛盾,且有明显说谎的地方,对证人梁耀华的证言不予采信。”
公诉人:“梁耀华的当庭证词,虽然个别字句不同,但与他以前的证言实质一致。字句不完全相同是难免的,不等于矛盾。建议法庭采信。”
对于郑某的证言,辩护人认为:“郑某是举报人,与梁耀华有利害关系,因此证言有很大的倾向性,不符合事实,提请法庭不采纳。”
公诉人:“第一,郑某与李纪周没有利害关系,我们认定李纪周受贿罪,不仅仅靠郑某的证言。第二,郑某的证言与我们已出示或将出示的证言能一致地反映李纪周为梁耀华谋利的事实,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没有根据。”
关于起诉书第三项指控李纪周收受周某贿赂1万美元的事实,王忠华举证:
“有以下证据证实:
“1敝と酥苣车闹ぱ灾っ鳎1996年5、6月,他到北京找李纪周帮其在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李纪周让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派人与他商谈此事。7、8月的一天晚上,他到李纪周家中将1万美元交给李夫人,这1万美元是给李纪周的,因为李纪周曾帮其办理过推销激光瞄准器等事。
“2敝と顺绦亮的证言证明:1996年的一天晚上,周某到她家,给了她一个信封。周某走后,她和李纪周打开信封,内有一万美元。
“3惫安部装备财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据有关人员回忆,1996年广东省某公司经人介绍来推销过激光瞄准器,具体的时间和人记不清了。
“4北桓嫒死罴椭茉谡觳榻锥渭案詹诺姆ㄍサ鞑橹谐腥希1996年上半年,周某到北京找他,请他向公安部推荐激光瞄准器,他让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的人进行检验。同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周某到他家交给程辛联一个信封。周某走后,他和程辛联打开信封数过,是1万美元。”
李纪周和辩护人提出,程辛联曾帮助周某在北京购买土地,周某的1万美元是送给程辛联的,与李纪周帮助周民兴推销激光瞄准器无关。
公诉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让李纪周帮助在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后,到李纪周家中交给程辛联1万美元,钱是给李纪周的。”
铁证如山 辩解无力
李纪周及其辩护人转而在量刑情节上争取。
李纪周:“我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羁押,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表示积极退赃,应属投案自首。”
辩护人:“李纪周写信让程辛联向司法机关交代问题的同时,已决心坦白自己的全部受贿事实,应视为有自首情节。”
公诉人:“李纪周是在有关涉案人员已经供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才逐步交代其受贿事实,不属于自动投案,也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故其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自首要件,自首不能成立。”
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我曾提供多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经司法机关侦查破获了有关案件,有的已经查证属实,应属重大立功,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公诉人:“李纪周曾向侦查机关提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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